作者:北京硕恒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3-03-17 23:02:06 访问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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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阶段
1.1 侦查的含义
侦查是指刑事诉讼中的侦查机关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抓获犯罪嫌疑人,依法采用有关强制性措施,进行专门调查的诉讼活动。
此处的侦查机关主要指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在部分渎职类案件中,人民检察院也可能成为侦查机关。
1.2 侦查的方式和强制措施的种类
侦查的主要任务是查明案件事实,侦查机关为查明案件事实可能采取的方式有:讯问、询问、勘验、检查、侦查实验、搜查、提取、查封、扣押物证、书证、查询、冻结财产、鉴定、技术侦查、通缉等;可能采取的有关强制性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
1.3 侦查的期限
侦查从立案时起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时止。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侦查中羁押期限可以分为一般羁押期限、特殊侦查羁押期限、重大复杂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重刑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四种。
一般羁押期限: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特殊羁押期限: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重大复杂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重刑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此外,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1.4 侦查阶段中辩护律师的工作
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中的工作主要有:
(1)向侦查机关了解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
(2)收集、检索涉案法律法规,为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提供法律帮助;
(3)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咨询;
(4)调查、收集,或申请办案机关调查、收集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的证据材料;
(5)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包括为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
(6)代理申诉、控告;
(7)向办案机关提出对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程序等的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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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
2.1 审查起诉的含义
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法进行全面审查,作出提起公诉或者不起诉决定诉讼活动。
审查起诉是人民检察院对侦查、调查阶段查明的犯罪事实和搜集的证据进行全面复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内容包括: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2.2 审查起诉的程序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下列事项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一)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
(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
(三)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事项。
对于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案件,检察机关还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2.3 审查起诉的期限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也要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应当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依法作出提起公诉或不起诉的决定。
2.4 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的工作
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中的工作主要有:
(1)复制、查阅全部证据案卷;
(2)会见犯罪嫌疑人并核实证据材料;
(3)在场对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当事人提供全过程的法律帮助;
(4)调查、收集,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的证据材料;
(5)申请检察院调查取证;
(6)提出辩护意见,争取不起诉;
(7)提出辩护意见,争取变更罪名或者改变案件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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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阶段
3.1 审判的含义
刑事案件的审判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对来源于人民检察院的公诉案件或者自诉人自诉的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的一项专门诉讼活动。
3.2 审判的程序
法院收到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起诉书和证据材料,或者受理自诉案件后,应当组建合议庭(基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案件可以独任审判),将起诉书在开庭前送达被告人和辩护人,确定开庭日期,对案件依法公开审理或不公开审理,开展法庭调查、休庭调查、调取新证据、法庭辩论和被告人最后陈述。休庭后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3.3 审判的期限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程序的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刑事案件中律师有哪些作用?——刑事案件的各阶段与律师辩护工作简介,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3.4 审判阶段辩护律师的工作
辩护律师在审判阶段中的工作主要有:
(1)到法院对案卷材料进行再次全面复制,并进行查阅;
(2)庭前会见被告人,讨论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确定辩护方向、介绍庭审程序;
(3)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选择辩护策略;
(4)参加庭前会议(若有),确定庭审程序和实体议题;
(5)调查、收集,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的证据材料;
(6)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6)参加一审法庭审理,做好法庭询问、质证、辩护,提出辩护意见;
(7)庭后、宣判后会见被告人;
(8)代为提起上诉;
(9)查阅一审案卷,分析一审判决;
(10)参加二审法庭审理或提交书面辩护意见;
(11)代为提出申诉,申请审判监督;
(12)参加死刑复核(限于死刑案件);
(13)代表当事人提出财产处置(若有)意见。
以上就是刑事案件的各个阶段及律师在各个阶段的主要辩护工作,浅薄之见,供读者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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