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北京硕恒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3-05-09 00:01:36 访问次数:0
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
核心技术靠人才、靠企业创新得来
只有切实保护好创新主体的知识产权
才能真正激发其创新创业的积极性
加快创新性国家建设步伐
为世界科技强国建设奠定基础
为进一步发挥检察职能,依法预防惩治知识产权犯罪,加大以案释法普法宣传力度,提升社会大众的知识产权意识,在第23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南平、建阳两级检察院联合市、区两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发科局、区公安局、区文旅局、区法院等部门在南平市建阳区潭山公园开展“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有力支持全面创新”主题宣传活动。
活动中
干警通过悬挂横幅标语、发放宣传资料、提供法律咨询等形式开展知识产权保护普法宣传,向过往群众讲解知识产权保护有关法律知识,“面对面”答疑解惑,引导广大群众切实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踊跃举报产权侵权违法犯罪线索,积极营造尊重知识产权良好社会氛围。
下一步
检察机关将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在严厉打击各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同时,以推进企业合规工作为契机,帮助企业完善防伪保护体系,构建内部“防火墙”,为守护企业创新发展贡献检察智慧。
什么是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依法对自己的特定智力成果、商誉和其他特定相关客体等享有的权利。传统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
《民法典》第123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权利人就下列客体享有专有的权利: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知识产权涉及哪些犯罪?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假冒专利罪】
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侵犯著作权罪】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南平、建阳两级检察院开展知识产权保护普法宣传活动,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检察机关对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工作
有什么新做法?
2022年3月1日,最高检发布《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检察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
狠抓知识产权刑事检察提质增效。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打击力度,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涉农领域产品、生命健康产品、环境保护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和文化体育产品等侵权假冒行为,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以及涉新业态新领域、关键核心技术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办理一批典型案件,重拳出击,形成震慑。
强化知识产权民事检察精准履职。积极构建知识产权民事诉讼多元化监督格局。加大对知识产权领域虚假诉讼法律监督力度。加强案件来源机制建设,强化依职权监督意识,畅通案件来源渠道。
推动知识产权行政检察走深走实。着力强化对商标、专利、植物新品种等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类案研究。加强对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以及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等行政执法问题的研究,及时向执法部门移送履职中发现的相关案件线索,促进规范市场秩序,保护公平竞争。
稳步开展知识产权领域公益诉讼。重点加强国家地理标志产品相关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统筹保护涉及的食品药品安全;从维护粮食安全出发,加强种业知识产权的公益保护;从维护英烈权益出发,加大相关商标权、著作权公益损害案件办理力度;聚焦传统文化、民间文艺、传统知识保护,积极稳妥办理文物和文化遗产公益损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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