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北京硕恒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1-06-21 20:22:16 访问次数:0
案情介绍:
2016年8月23日,原告杨某在链家公司的居间服务下与被告孙某《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该合同约定,原 告杨某购买七位被告按份共有的位于本市×××区×××号楼×××号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房屋总价款350万元,定金5万元。上述 合同签订当日,原告杨某支付定金5万元。之后,被告孙某迟迟不能取得其他被告的代持公证,经原告杨某多次催促,被告孙某迟 迟不予配合,导致合同根本无法继续履行。面对房屋价格不断飙升,原告杨某无法取得房屋。原告杨某通过律师向法院提起房屋买 卖合同纠纷诉讼。
律师分析:
1、焦点一原告与被告合同效力:原告杨某与被告孙某签署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孙某作为委托代理人代表 其他被告签订合同行为具有法律效力,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依法履行合同义务。
2、焦点二被告违约责任承担:被告违约,给原告杨某造成损失,不仅应退还定金,还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 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本所代理原告,最终法院采信我方意见判令合同解除并支持违约金。判决结果如下:
一、确认原告杨某与被告孙某于***年*月*日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解除;
二、被告孙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杨某返还购房定金5万元;
三、被告孙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杨某支付违约金70万元;
四、被告孙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杨某支付居间服务费损失7.70万元及评估费损失600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硕恒房产律师提示:
二手房买卖过程中,房屋价格上涨和下跌对于买卖双方均有重大影响。二手房纠纷中在房屋价格上涨后部分 房屋所有人为获得更高的利益,或者房屋购买方因房屋价格下跌以各种理由拒绝履行时有发生,在此律师提 醒房屋买卖中价格上涨和下跌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更不能成为拒绝履行合同的理由,签订合同时应 该对于风险进行评估,一旦合同签订需要按照约定如实履行合同义务,不要存在侥幸心理,一旦买卖违约行 为认定,则要向守约方承担继续履行及违约赔偿等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