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北京硕恒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3-03-29 03:53:39 访问次数:0
关于“97刑法”与“79刑法”若干问题的比较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本文称“79刑法”,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本文称“97刑法”。“79刑法”与“97刑法”前后相隔十八年,“79刑法”实际执行为十七年〔1〕。 本文拟就两者的若干问题作一比较研究。想的规定,而变成了规定立法根据。提到了刑事法律的议事日程。于是,自1987年颁行的新海关法规定单位走私罪始, 后来在十几个涉及经济犯罪的刑事决定和补充规定以及一些附属刑法中都陆续规定了单位犯某些罪的问题。我国学术界关于法人能否成为犯罪主体的讨论已持续十多年,恐怕还将继续争论下去。但立法、司法的实际需要已是不容忽视的事实。据此,在研究如何科学地吸收若干个单行法律及附属刑法中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后,“97刑法”在第2章中专门设立一节“单位犯罪”, 即在刑法总则中明确规定了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并规定了处罚原则。“法人犯罪”的术语在外国立法例以及中外学者的学术研究中已是约定俗成且有一定科学依据,“单位犯罪”一词恐未取得更多人的认同,“单位”不象“法人”那样是固定的法律术语,其概念是什么,含混性较强。
“97刑法”虽规定了“单位犯罪”,笔者认为,不如规定为“法人犯罪”好,至于非法人的经济组织犯罪应规定为依照法人犯罪处罚为宜。个法律条文增到92个法律条文,由原来的十几个罪名猛增至数十个罪名。类罪名加进“市场”二字反映出经济犯罪的重大变化:(1 )明显带有计划经济特色的犯罪行为已不复存在,故修改后的刑法中予以删除,如伪造、倒卖计划供应票证罪。(2)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分解投机倒把为若干种具体的犯罪,不再笼统规定投机倒把罪名,避免因界限不清导致执法的随意性。(3 )根据近十几年立法机关制定的有关规定经济犯罪的多个单行刑事法律和附属刑法的执行情况关于“97刑法”与“79刑法”若干问题的比较,把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诈骗罪,危害税收征管罪,侵犯知识产权罪,扰乱市场秩序罪等移植进修改后的刑法中来。(4)根据目前社会经济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97 刑法”还增设了证券欺诈、侵犯商业秘密、虚假广告、合同诈骗等新的犯罪行为。“97刑法”与“79刑法”相比,从法律条文和罪名的大量增加看,使原来的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已经“面目全非”。这种巨大变化恰恰证明我国的刑事法制建设密切反映社会经济生活的现实和逐步趋向完备。
免责声明:本文系转载自其它媒体,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旨在传递信息,不代表本站的观点、立场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需转载,请联系原作者。如果来源标注有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等其他原因不想在本站发布,来信即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