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北京硕恒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3-03-25 19:56:58 访问次数:0
商业法律 合规洞察丨作者 / 陈育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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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婷提起了对五家媒体构成诽谤的刑事自诉
12月27日,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法院官网发布消息称,12月3日,自诉人朱婷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到该院提交刑事自诉状及证据材料,以今日头条用户“排球人生”、“顽童说球”、“柯南话乒乓”和微信订阅号“排球”、新浪微博ID“第一球迷胖哥”5人捏造事实、通过网络诽谤自诉人朱婷且情节严重为由,要求以诽谤罪追究5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赔礼道歉并赔偿有关财产损失。惠济区法院审查过程中,通知自诉代理人补充了相关证明材料,依职权调取了有关证据。经审查,朱婷的自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排球名将朱婷自诉五家自媒体构成诽谤罪,刑事自诉案件未来会大增,于2021年12月27日依法立案。
法院公告
笔者在多年的法律工作经历中,深知刑事自诉比例很低。这类案件属于极例外情形:在法律裁判数据库中检索,“最近三年”+“刑事案件”共3,584,909条结果,“最近三年”+“刑事案件”+“自诉”23,530条结果,自诉案件占比仅约0.66%,百分之一都不到。
但随着自媒体的爆炸式发展、流量经济的深入,大量的内容平台诞生,随之而来是海量想要吸引眼球、哗众取宠甚至丧失道德立场的短视频、推文,不可避免地会影响到推文中“主角”的权益。在这种背景下,预估日后刑事自诉,尤其是涉及公众人物的侮辱、诽谤罪、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的刑事自诉案件会大大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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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案件是什么东东?
一般情况下刑事犯罪案件绝大多数属于公诉案件,由公安机关侦查,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但对于一些涉及个人私密权益、较轻微的犯罪案件,由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主张追究侵害人的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侮辱、诽谤(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如故意伤害、非法侵入住宅、侵犯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遗弃案、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以及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我国法律规定
与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受理、侦查,再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不同,刑事自诉的起诉由被害人本人与诉讼代理人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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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开展刑事自诉?
在刑事起诉阶段: 被害人与代理人准备好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并向法院提交刑事自诉状。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在十五日内审查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目前朱婷的案件就是到此阶段,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决定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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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立案后是否能判定侵害人构成刑事犯罪?
案件立案后是法院审查的开始,还需依法开庭、核实证据、听取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合议庭合议等才能作出有罪或无罪的判决。
朱婷的案件能否成功自诉,认定对方构成犯罪,关键在于他人的行为是否违反刑法规定,以及其提供的证据是否达到追究他人构成诽谤罪的标准。
一般而言,其代理人需要将完备的刑事自诉状中的他人违反刑事规定的事实提炼清晰,并加以相关证据的证实。
1、证据的形式必须合法,符合法定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八种证据之一;2、证据的资格必须合法,证据需具备客观性、关联性以及合法性;被害人所提供的证据是通过合法手段取得与案件事实有客观联系,证明案件事实具有价值且客观存在,而不是其主观想象和猜测。3、证据的证明力须具备,证据须具有可信度以及与案件的联系程度。
但在网络实施诽谤的案件中往往存在马上删帐号、删言论的情形,被害人往往无法再找到后台记录。
为保护被害人,刑法在诽谤罪的规定中作出了贴心的安排: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刑法规定
这就帮助了普通被害人在无法提供平台记录的情况下,又能真正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益。
随着刑事自诉的保护范围扩大、民众的法律意识快速增强,尤其在网络信息和知识产权领域,日后刑事自诉的占比将很可能大大提高,朱婷的自诉案件有启发性意义,可能会引领新一批网络舆论受侵害的维权模式。
网络上雁过留痕、法网中疏而不漏。让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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